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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龙人生|白石瞳|光伏从业者必看:最新《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全文及解 发布时间:2025-02-27 内容来源:尊龙凯时人生就博官网登录科技

  各省(自治区ღ★★✿、直辖市)能源局ღ★★✿,有关省(自治区ღ★★✿、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ღ★★✿,各派出机构ღ★★✿,国家电网有限公司ღ★★✿、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ღ★★✿、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ღ★★✿,有关发电企业ღ★★✿,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ღ★★✿、电力规划设计总院ღ★★✿,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ღ★★✿、全国新能源消纳监测预警中心ღ★★✿,中国光伏行业协会ღ★★✿:

  为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ღ★★✿,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ღ★★✿,适应新形势ღ★★✿、新要求ღ★★✿,国家能源局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433号)进行了修订ღ★★✿,形成了《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ღ★★✿,现印发给你们尊龙人生ღ★★✿,请遵照执行白石瞳ღ★★✿。

  近日ღ★★✿,国家能源局修订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ღ★★✿,旨在进一步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健康可持续发展ღ★★✿。现就《管理办法》的修订背景ღ★★✿、指导思想和修订原则ღ★★✿、主要内容等方面进行解读ღ★★✿。

  2013年ღ★★✿,国家能源局出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433号ღ★★✿,以下简称《暂行办法》)ღ★★✿,明确了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和要求ღ★★✿,对行业快速发展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ღ★★✿。《暂行办法》出台十多年来ღ★★✿,分布式光伏发电行业发展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ღ★★✿,修订工作非常必要和迫切ღ★★✿。

  累计装机方面ღ★★✿,2013年底全国累计并网光伏发电装机1942万千瓦ღ★★✿,其中分布式310万千瓦ღ★★✿,占比16%ღ★★✿。截至2024年底ღ★★✿,分布式光伏发电累计装机达到3.7亿千瓦ღ★★✿,是2013年底的121倍ღ★★✿,占全部光伏发电装机的42%ღ★★✿,占全国发电总装机的11%ღ★★✿。

  新增装机方面ღ★★✿,2024年分布式光伏发电新增装机达1.2亿千瓦ღ★★✿,占当年新增光伏发电装机的43%ღ★★✿。

  无论累计装机ღ★★✿、新增装机或是发电量ღ★★✿,分布式与集中式并举和等量齐观的态势都很明显ღ★★✿,分布式光伏发电已经成为能源转型的重要力量ღ★★✿。

  光伏组件价格从2013年的5元/瓦左右降至目前的0.7元/瓦左右ღ★★✿,包括分布式光伏发电在内的新能源已全面进入平价无补贴市场化的发展阶段ღ★★✿。《暂行办法》中围绕财政补贴确立的规模管理等一系列规定不再适用ღ★★✿,国家层面已逐步建立起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和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配电网承载力评估等发展引导机制ღ★★✿。《管理办法》需要对国家和各地一些好的机制ღ★★✿、做法制度化ღ★★✿,与时俱进完善管理白石瞳ღ★★✿。

  随着分布式光伏发电爆发式增长ღ★★✿,接网消纳成为制约发展的主要矛盾ღ★★✿,迫切需要调整管理思路ღ★★✿,源网荷储协同发力ღ★★✿,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又好又快发展ღ★★✿。

  在突出问题方面ღ★★✿,近年来随着分布式光伏发电特别是户用光伏不断拓展开发模式ღ★★✿,一些企业以自然人名义备案ღ★★✿、开发建设ღ★★✿,一些项目开发建设存在侵害农民利益的情况ღ★★✿,亟需进行规范ღ★★✿。

  《管理办法》将支持分布式光伏发展与规范发展相结合ღ★★✿,该支持的支持ღ★★✿,该坚持的坚持ღ★★✿。既要促进发展ღ★★✿,解决行业发展面临的接网消纳承载力不足等制约问题ღ★★✿;又要规范市场ღ★★✿,对发展中出现的不合理现象给予坚决纠正和严格规范ღ★★✿,推动行业适应新形势ღ★★✿、新变化ღ★★✿,切实维护发用双方特别是农户合法权益ღ★★✿,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实现“量”的增长和“质”的提升ღ★★✿。

  分布式光伏发电与集中式电站的本质区别就是在用户侧开发ღ★★✿,就近就地消纳利用ღ★★✿。《管理办法》从定义ღ★★✿、分类ღ★★✿、上网模式等各方面坚持分布式光伏发电这一本质特征和要求ღ★★✿,强调项目的自发自用比例ღ★★✿,回归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初心”和本源ღ★★✿。

  分布式光伏发电是与用户联系最紧密的电源形式ღ★★✿。分布式光伏发电必须在充分尊重用户意愿ღ★★✿、与用户形成良好互动的前提下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ღ★★✿。《管理办法》从租赁用户屋顶ღ★★✿、备案ღ★★✿、开发建设和运行等各个环节细化要求ღ★★✿,切实保障用户特别是农户利益ღ★★✿,使分布式光伏发展更多惠及农村农民ღ★★✿,赋能乡村振兴ღ★★✿。

  聚焦各方关切的定义ღ★★✿、分类ღ★★✿、上网模式ღ★★✿、接入电网承载力等关键点ღ★★✿,厘清和纠正行业出现的新问题ღ★★✿,覆盖从项目规划到备案ღ★★✿、建设ღ★★✿、电网接入ღ★★✿、运行管理等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全流程各环节ღ★★✿,明确重点管理要求ღ★★✿,务求管用有效ღ★★✿。

  既覆盖全部分布式光伏发电形式ღ★★✿,又做到边界清晰ღ★★✿,为针对不同类型分布式光伏发电实施差异化ღ★★✿、有针对性的管理奠定基础ღ★★✿,为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提供支持ღ★★✿。

  《管理办法》包括总则ღ★★✿、行业管理ღ★★✿、备案管理ღ★★✿、建设管理ღ★★✿、电网接入ღ★★✿、运行管理以及附则七个章节ღ★★✿,共四十三条ღ★★✿,覆盖了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定义分类和项目全生命周期各阶段的管理要求ღ★★✿,涵盖了行业主管部门ღ★★✿、投资主体ღ★★✿、电网企业等各方的职责要求ღ★★✿,形成一套横向到边ღ★★✿、纵向到底的支持性ღ★★✿、规范性管理体系ღ★★✿。

  分类方面ღ★★✿,抓住三个要素ღ★★✿,即建设场所ღ★★✿、接入电压等级和装机容量ღ★★✿,细分为自然人户用ღ★★✿、非自然人户用ღ★★✿、一般工商业ღ★★✿、大型工商业四种类型ღ★★✿。

  上网模式方面ღ★★✿,明确三种方式ღ★★✿,即全额上网ღ★★✿、全部自发自用和自发自用余电上网ღ★★✿,其中自然人户用ღ★★✿、非自然人户用可选择三种模式的任一种ღ★★✿,

  一般工商业可在全部自发自用和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中二选一ღ★★✿,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ღ★★✿,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ღ★★✿,由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结合实际确定ღ★★✿,大型工商业原则上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模式ღ★★✿,充分体现差异化管理思路ღ★★✿。

  国家层面ღ★★✿,主要统筹考虑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需要ღ★★✿、推动多场景融合应用ღ★★✿,加强行业全过程监测ღ★★✿,及时完善行业政策ღ★★✿、规范标准ღ★★✿,构建支持和规范分布式光伏发展的整体框架ღ★★✿。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做好多规衔接ღ★★✿,指导地方能源主管部门提出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建设规模ღ★★✿,指导电网企业做好配套的改造升级与投资计划等ღ★★✿。

  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中应充分尊重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所有人意愿ღ★★✿,各地不得以特许权经营等方式影响营商环境ღ★★✿。

  《管理办法》明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管理ღ★★✿,按照“谁投资ღ★★✿、谁备案”的原则确定备案主体ღ★★✿,备案容量为交流侧容量ღ★★✿,并细化了备案信息ღ★★✿、合并备案ღ★★✿、备案变更ღ★★✿、建档立卡等要求ღ★★✿,强调不得擅自增加备案文件要求ღ★★✿,不得超出办理时限等ღ★★✿。

  针对近年来“农户出屋顶ღ★★✿、开发商出资”的分布式光伏项目仍以农户名义备案ღ★★✿,导致企业与个人权责明显不对等ღ★★✿,存在一定金融风险和安全等隐患ღ★★✿,《管理办法》强调“非自然人投资开发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得以自然人名义备案”ღ★★✿,切实维护农户利益不受侵害ღ★★✿。

  《管理办法》对分布式光伏项目前期准备ღ★★✿、协议签订ღ★★✿、技术要求ღ★★✿、手续办理和设计施工等环节作出了具体要求ღ★★✿。项目取得电网企业并网意见后方可开工建设ღ★★✿,应严格执行设备ღ★★✿、建设工程ღ★★✿、安全生产等相关管理规定和标准规范ღ★★✿,确保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ღ★★✿,并做好验收工作ღ★★✿。

  《管理办法》明确了对电网企业的基本要求以及不得从事的行为ღ★★✿,提出了并网申请ღ★★✿、受理及答复ღ★★✿,接入系统设计ღ★★✿、受理及答复ღ★★✿,投资界面划分ღ★★✿,签订并网协议和并网投产等要求ღ★★✿。要求电网企业应当针对不同类型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制定差异化接入电网工作制度ღ★★✿。

  特别是在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承载力方面ღ★★✿,要求电网企业应配合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开展评估ღ★★✿,建立配电网可开放容量按季度发布和预警机制ღ★★✿,引导分布式光伏发电科学合理布局ღ★★✿。

  对电网提出要求的同时ღ★★✿,《管理办法》也对新建项目提出应当满足“可观ღ★★✿、可测ღ★★✿、可调ღ★★✿、可控”要求ღ★★✿,以提升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电网承载力和调控能力ღ★★✿。

  《管理办法》明确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安全生产ღ★★✿、调度运行ღ★★✿、模式创新ღ★★✿、运维管理ღ★★✿、信息管理ღ★★✿、消纳监测ღ★★✿、改造升级等方面的要求ღ★★✿,形成闭环管理ღ★★✿。

  模式创新方面ღ★★✿,允许项目通过微电网ღ★★✿、源网荷储一体化ღ★★✿、虚拟电厂聚合等形式参与调度白石瞳ღ★★✿,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与用户开展专线供电ღ★★✿。

  由于分布式光伏发电点多面广ღ★★✿、量大分散ღ★★✿,且不同地区的发展条件与基础差异较大Z6尊龙凯时ღ★★✿,《管理办法》提出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ღ★★✿,会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制定适应本省(自治区ღ★★✿、直辖市)实际的实施细则ღ★★✿。

  为此ღ★★✿,《管理办法》在备案部分提出ღ★★✿:“非自然人投资开发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得以自然人名义备案ღ★★✿,本办法印发前已由自然人备案的ღ★★✿,可不作备案主体变更ღ★★✿,仍按原备案项目类型管理……”ღ★★✿,并在附则中进一步明确“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ღ★★✿,有效期五年ღ★★✿。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ღ★★✿。对于本办法发布之日前已备案且于2025年5月1日前并网投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ღ★★✿,仍按原有政策执行ღ★★✿。”ღ★★✿,对于在本办法印发前已备案项目给予充足的衔接过渡期ღ★★✿。

  考虑到在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地区ღ★★✿,电力市场的价格信号能够引导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尽可能实现高比例自用ღ★★✿,并在电力供应紧张时段余电上网发挥保供作用ღ★★✿。

  因此《管理办法》允许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地区的大型工商业分布式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参与现货市场ღ★★✿。

  此外ღ★★✿,允许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在电力用户负荷发生较大变化时尊龙人生ღ★★✿,将项目调整为集中式光伏电站ღ★★✿,给予其更多选择空间ღ★★✿。

  农光互补ღ★★✿、渔光互补以及小型地面电站通常负荷小ღ★★✿、自用电量少ღ★★✿,往往采用全额上网的模式ღ★★✿,从发电特性上看ღ★★✿,与分布式光伏发电就近就地开发利用的基本定位不相符ღ★★✿。

  同时ღ★★✿,这类项目用地情况复杂ღ★★✿,地方管理方式不统一ღ★★✿,存在一定的模糊地带能源开发ღ★★✿。基于以上考虑ღ★★✿,农光互补ღ★★✿、渔光互补以及小型地面电站光伏发电项目归于集中式光伏电站管理ღ★★✿。

  对于规模较小的上述类型项目ღ★★✿,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在制定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和组织开展竞争配置时可结合实际情况优先安排ღ★★✿,简化项目备案等相关管理程序ღ★★✿,电网企业配合做好接网工作ღ★★✿。

  第一条 为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ღ★★✿,助力构建新型电力系统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ღ★★✿,制定本办法ღ★★✿。

  第二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在用户侧开发ღ★★✿、在配电网接入ღ★★✿、原则上在配电网系统就近平衡调节的光伏发电设施ღ★★✿。

  第三条 鼓励符合法律规定的各类电力用户ღ★★✿、投资企业ღ★★✿、专业化合同能源服务公司ღ★★✿、自然人作为投资主体ღ★★✿,依法依规开发建设和经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ღ★★✿。

  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是指自然人利用自有住宅ღ★★✿、庭院投资建设ღ★★✿,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不超过380伏的分布式光伏ღ★★✿;

  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是指非自然人利用居民住宅ღ★★✿、庭院投资建设ღ★★✿,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不超过10千伏(20千伏)ღ★★✿、总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的分布式光伏ღ★★✿;

  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是指利用党政机关ღ★★✿、学校ღ★★✿、医院ღ★★✿、市政ღ★★✿、文化ღ★★✿、体育设施ღ★★✿、交通场站等公共机构以及工商业厂房等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建设ღ★★✿,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不超过10千伏(20千伏)ღ★★✿、总装机容量原则上不超过6兆瓦的分布式光伏ღ★★✿;

  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是指利用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建设ღ★★✿,接入用户侧电网或者与用户开展专线供电(不直接接入公共电网且用户与发电项目投资方为同一法人主体)ღ★★✿,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为35千伏ღ★★✿、总装机容量原则上不超过20兆瓦或者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为110千伏(66千伏)ღ★★✿、总装机容量原则上不超过50兆瓦的分布式光伏ღ★★✿。

  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或者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ღ★★✿;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ღ★★✿,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ღ★★✿,由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结合实际确定ღ★★✿。

  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原则上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模式ღ★★✿;在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地区ღ★★✿,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参与现货市场ღ★★✿。

  第六条 各地要优化营商环境ღ★★✿,规范市场秩序ღ★★✿,不得设置违反市场公平竞争的相关条件ღ★★✿。各类投资主体要充分考虑电网承载力ღ★★✿、消纳能力等因素ღ★★✿,规范开发建设行为ღ★★✿,保障分布式光伏发电健康有序发展ღ★★✿。

  第七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和运行的行业管理工作ღ★★✿。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家能源局指导下ღ★★✿,负责本省(自治区ღ★★✿、直辖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和运行的行业管理工作ღ★★✿。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国家政策执行ღ★★✿、公平接网ღ★★✿、电力消纳ღ★★✿、市场交易ღ★★✿、结算等方面的监管工作ღ★★✿。电网企业承担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条件的落实或者认定ღ★★✿、电网接入与改造升级ღ★★✿、调度能力优化ღ★★✿、电量收购等工作ღ★★✿,配合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电网承载力及提升措施评估ღ★★✿。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推动本省(自治区ღ★★✿、直辖市)有关方面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ღ★★✿。

  第八条 国家能源局统筹考虑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需要尊龙人生ღ★★✿,推动分布式光伏发电在建筑ღ★★✿、交通ღ★★✿、工业等领域实现多场景融合开发应用ღ★★✿;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与运行的全过程监测ღ★★✿,规范开发建设秩序ღ★★✿,优化发展环境ღ★★✿,根据发展新形势及时健全完善行业政策ღ★★✿、标准规范等ღ★★✿。

  第九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本省(自治区ღ★★✿、直辖市)新能源发展与国家级能源ღ★★✿、电力ღ★★✿、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的衔接ღ★★✿,统筹平衡集中式光伏电站与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发展需求ღ★★✿,指导地方能源主管部门综合考虑电力供需形势ღ★★✿、系统消纳条件ღ★★✿、电网接入承载力白石瞳ღ★★✿、新能源利用率等ღ★★✿,提出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建设规模ღ★★✿,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ღ★★✿,引导合理布局ღ★★✿,指导电网企业做好配套的改造升级与投资计划ღ★★✿。

  第十条 县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辖区内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利用ღ★★✿。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应当尊重建筑产权人意愿ღ★★✿,各地不得以特许权经营方式控制屋顶等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资源ღ★★✿,不得限制各类符合条件的投资主体平等参与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ღ★★✿,不得将强制配套产业或者投资ღ★★✿、违规收取项目保证金等作为项目开发建设的门槛ღ★★✿。利用农户住宅建设的ღ★★✿,应当征得农户同意ღ★★✿,切实维护农户合法权益ღ★★✿,不得违背农户意愿ღ★★✿、强制租赁使用农户住宅ღ★★✿。

  第十一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管理ღ★★✿。各省(自治区ღ★★✿、直辖市)应当明确分布式光伏发电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等ღ★★✿,并向社会公布ღ★★✿。

  备案机关应当遵循便民ღ★★✿、高效原则ღ★★✿,提高办事效率ღ★★✿,提供优质服务ღ★★✿。备案机关应当结合实际情况ღ★★✿,制定并公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服务指南ღ★★✿,列明项目备案所需信息内容ღ★★✿、办理流程等ღ★★✿,提高工作透明度ღ★★✿,为投资主体等提供指导和服务ღ★★✿。

  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对项目进行备案ღ★★✿,不得擅自增加备案文件要求ღ★★✿,不得超出办理时限ღ★★✿。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ღ★★✿,不得要求企业必须在某地登记注册ღ★★✿,不得为企业跨区域经营或者迁移设置障碍ღ★★✿,不得以备案ღ★★✿、认证ღ★★✿、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准入障碍尊龙人生ღ★★✿。

  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自然人选择备案方式ღ★★✿,可由电网企业集中代理备案ღ★★✿,也可由自然人自行备案ღ★★✿;

  非自然人投资开发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得以自然人名义备案ღ★★✿,本办法印发前已由自然人备案的ღ★★✿,可不作备案主体变更ღ★★✿,仍按原备案项目类型管理ღ★★✿,但投资主体应当主动向备案机关和电网企业告知相关信息ღ★★✿,明确承担项目运行维护的主体及相应法律责任ღ★★✿。

  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利用非自有场所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的ღ★★✿,仍应当由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备案ღ★★✿,并可按第五条有关要求灵活选择上网模式ღ★★✿。

  第十三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备案信息应当包括项目名称ღ★★✿、投资主体ღ★★✿、建设地点ღ★★✿、项目类型ღ★★✿、建设规模ღ★★✿、上网模式等ღ★★✿。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容量为交流侧容量(即逆变器额定输出功率之和)ღ★★✿。投资主体对提交备案等信息的真实性ღ★★✿、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ღ★★✿。对于提供虚假资料的ღ★★✿,不予办理相关手续ღ★★✿,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ღ★★✿。

  第十四条 对于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ღ★★✿,允许合并备案并分别接入电网ღ★★✿。合并备案需满足以下条件ღ★★✿:投资主体相同ღ★★✿、备案机关相同ღ★★✿、单个项目的建设场所ღ★★✿、规模及内容明确ღ★★✿。其余情况不得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合并备案ღ★★✿。

  同一用地红线内ღ★★✿,通过分期建设ღ★★✿、不同投资主体分别开发等形式建设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ღ★★✿,不得新增与公共电网的连接点ღ★★✿。

  第十五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应当按照备案信息进行建设ღ★★✿,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备案信息的重要事项ღ★★✿。项目备案后ღ★★✿,项目法人发生变化ღ★★✿,项目建设地点ღ★★✿、规模ღ★★✿、内容发生重大变更ღ★★✿,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ღ★★✿,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及时告知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ღ★★✿。

  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的电力用户负荷发生较大变化时ღ★★✿,可将项目调整为集中式光伏电站ღ★★✿,具体调整办法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电网企业确定ღ★★✿。

  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可根据不同类型分布式光伏发电的正常建设周期ღ★★✿,视需要组织核查ღ★★✿,及时清理不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ღ★★✿。

  第十六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可再生能源项目建档立卡工作有关要求ღ★★✿,依托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ღ★★✿,组织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建档立卡工作ღ★★✿。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当在建成并网一个月内白石瞳ღ★★✿,完成建档立卡填报工作ღ★★✿。

  非自然人户用ღ★★✿、一般工商业ღ★★✿、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当由项目投资主体负责填报ღ★★✿,电网企业提交相关信息ღ★★✿。

  第十七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做好选址工作ღ★★✿,并及时向电网企业提交并网申请ღ★★✿,取得电网企业并网意见后方可开工建设ღ★★✿。建设场所必须合法合规ღ★★✿,手续齐全ღ★★✿,产权清晰ღ★★✿。

  第十八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利用非自有场所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的ღ★★✿,应当与建设场所所有权人签订使用或者租用协议ღ★★✿,可视经营方式与位于建设场所内的电力用户签订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协议ღ★★✿。对于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ღ★★✿,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与自然人签订的合同与协议应当责ღ★★✿、权ღ★★✿、利对等ღ★★✿,不得转嫁不合理的责任与义务ღ★★✿,不得采用欺骗ღ★★✿、诱导等方式侵害自然人合法权益ღ★★✿。国家能源局组织制定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标准合同(范本)ღ★★✿,规范开发建设行为ღ★★✿。

  第十九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ღ★★✿,合理布置光伏组件朝向ღ★★✿、倾角与高度ღ★★✿。利用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建设的ღ★★✿,应当满足建筑物结构安全ღ★★✿、消防ღ★★✿、防水ღ★★✿、防风ღ★★✿、防冰雪ღ★★✿、防雷等有关要求ღ★★✿,预留运维空间ღ★★✿。鼓励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采用建筑光伏一体化的建设模式ღ★★✿。

  第二十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利用新建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的ღ★★✿,鼓励在建筑物规划设计ღ★★✿、施工建设等阶段统筹考虑安装需求ღ★★✿,一并办理规划许可等手续ღ★★✿;利用既有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的ღ★★✿,可按照简约高效的原则ღ★★✿,在符合建设要求的条件下免除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ღ★★✿、规划许可ღ★★✿、节能评估等手续ღ★★✿。

  第二十一条 从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设计ღ★★✿、施工ღ★★✿、安装ღ★★✿、调试等环节的主体应当满足相应资质要求ღ★★✿。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应当严格执行设备ღ★★✿、建设工程ღ★★✿、安全生产等相关管理规定和标准规范ღ★★✿,确保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白石瞳ღ★★✿,并做好验收工作ღ★★✿。

  第二十二条 电网企业应当针对不同类型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制定差异化接入电网工作制度ღ★★✿,合理优化或者简化工作流程ღ★★✿,及时公布可开放容量ღ★★✿、技术标准规范等信息ღ★★✿,提供“一站式”办理服务ღ★★✿,落实接入服务责任ღ★★✿,提升接入服务水平ღ★★✿。电网企业应当公布并及时更新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系统典型设计方案ღ★★✿。

  第二十三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地方能源主管部门ღ★★✿、电网企业及其调度机构等有关单位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电网承载力及提升措施评估ღ★★✿,基于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ღ★★✿、负荷水平ღ★★✿、系统安全稳定运行ღ★★✿、灵活调节能力ღ★★✿、电力设备容量等因素建立配电网可开放容量按季度发布和预警机制ღ★★✿,引导分布式光伏发电科学合理布局ღ★★✿。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对电网企业及其调度机构开展上述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管ღ★★✿,并提出监管建议ღ★★✿。

  当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已备案并具备建设条件ღ★★✿,但是本地区暂无可开放容量时ღ★★✿,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及时汇总分析ღ★★✿,并组织电网企业及有关方面开展系统性研究ღ★★✿,统筹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ღ★★✿、用电负荷增长情况ღ★★✿、各类调节资源开发条件和电网改造技术经济性等因素ღ★★✿,综合制定解决方案ღ★★✿。

  第二十四条 电网企业应当公平无歧视地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提供电网接入服务ღ★★✿,不得从事下列行为ღ★★✿:(一)无正当理由拒绝项目投资主体提出的接入申请ღ★★✿,或者拖延接入系统ღ★★✿;(二)拒绝向项目投资主体提供接入电网须知晓的配电网络的接入位置ღ★★✿、可用容量ღ★★✿、实际使用容量ღ★★✿、出线方式ღ★★✿、可用间隔数量等必要信息ღ★★✿;(三)对符合国家要求建设的发电设施ღ★★✿,除保证电网和设备安全运行的必要技术要求外ღ★★✿,接入适用的技术要求高于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ღ★★✿、规范ღ★★✿;(四)违规收取不合理服务费用ღ★★✿;(五)其他违反电网公平开放的行为ღ★★✿。

  第二十五条 向电网企业申请接入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当满足相关规划和政策规定ღ★★✿,按照有关要求向电网企业提交并网意向书ღ★★✿、项目投资主体资格证明ღ★★✿、发电地址权属证明等相关材料ღ★★✿。

  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提供项目备案信息ღ★★✿;其他类型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除提供项目备案信息外ღ★★✿,还应当提供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等信息ღ★★✿。

  第二十六条 收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意向书后ღ★★✿,电网企业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回复ღ★★✿。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意向书的内容完整性和规范性符合相关要求的ღ★★✿,电网企业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ღ★★✿;不符合相关要求的ღ★★✿,电网企业应当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ღ★★✿,并告知其原因ღ★★✿;需要补充相关材料的ღ★★✿,电网企业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ღ★★✿。逾期不回复的ღ★★✿,电网企业自收到项目并网意向书之日起视为已经受理ღ★★✿。

  电网企业出具并网意见应当以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电网承载力及提升措施评估结果为依据ღ★★✿,当可开放容量不足时ღ★★✿,电网企业应当告知项目投资主体并按照申请接入电网顺序做好登记ღ★★✿,具备条件后及时办理相关手续ღ★★✿。

  第二十七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满足电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ღ★★✿,统筹考虑建设条件ღ★★✿、电网接入点等因素ღ★★✿,结合实际合理选择接入系统设计方案ღ★★✿。

  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电网企业免费提供接入系统相关方案ღ★★✿,其他类型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当开展接入系统设计工作ღ★★✿,鼓励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以集中汇流方式接入电网ღ★★✿。电网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行业标准ღ★★✿,根据接入系统设计要求ღ★★✿,及时一次性地提供开展接入系统设计所需的电网现状ღ★★✿、电网规划ღ★★✿、接入条件等基础资料ღ★★✿。确实不能及时提供的ღ★★✿,电网企业应当书面告知项目投资主体ღ★★✿,并说明原因ღ★★✿。各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信息安全与保密的要求ღ★★✿,规范提供和使用有关资料ღ★★✿。

  第二十八条 在接入系统设计工作完成后ღ★★✿,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向电网企业提交接入系统设计方案报告ღ★★✿。收到接入系统设计方案报告后ღ★★✿,电网企业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回复ღ★★✿。接入系统设计方案报告的内容完整性和规范性符合相关要求的ღ★★✿,电网企业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ღ★★✿;不符合相关要求的ღ★★✿,电网企业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ღ★★✿,并告知其原因ღ★★✿;需要补充相关材料的尊龙凯时·(中国)人生就是搏!ღ★★✿,ღ★★✿,电网企业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ღ★★✿。逾期不回复的ღ★★✿,自电网企业收到接入系统设计方案报告之日起即视为已经受理ღ★★✿。

  电网企业受理接入系统设计方案报告后ღ★★✿,应当根据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ღ★★✿、规范ღ★★✿,及时会同项目投资主体组织对接入系统设计方案进行研究ღ★★✿,并向项目投资主体出具书面回复意见ღ★★✿。

  第二十九条 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ღ★★✿,接入系统工程以及因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ღ★★✿。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ღ★★✿,用户侧的配套工程由项目投资主体投资建设ღ★★✿。因项目接入电网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ღ★★✿。新建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当实现“可观ღ★★✿、可测ღ★★✿、可调ღ★★✿、可控”ღ★★✿,提升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电网承载力和调控能力ღ★★✿。电网企业应当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全部发电量ღ★★✿、上网电量分别计量ღ★★✿,免费提供并安装计量表计ღ★★✿。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采用集中汇流方式接入电网时ღ★★✿,电网企业负责提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与公共电网的连接点ღ★★✿,相关汇流设施ღ★★✿、接网配套设施原则上由发电项目投资主体投资建设与运维ღ★★✿。

  第三十条 全额上网ღ★★✿、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并网投产前与电网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ღ★★✿,各类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还应当在并网投产前与电网企业及其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ღ★★✿,合同参照《新能源场站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ღ★★✿,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简化相关条款内容ღ★★✿。按照有关规定ღ★★✿,分布式光伏发电豁免电力业务许可证ღ★★✿。

  第三十一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当科学合理确定容配比ღ★★✿,交流侧容量不得大于备案容量ღ★★✿。涉网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涉网技术标准规范等要求ღ★★✿,通过国家认可的检测认证机构检测认证ღ★★✿,经检测认证合格后ღ★★✿,电网企业不得要求重复检测ღ★★✿。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竣工后ღ★★✿,电网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复核逆变器等主要设备检测报告ღ★★✿,并按照相关标准开展并网检验ღ★★✿,检验合格后予以并网投产ღ★★✿。

  第三十二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是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ღ★★✿,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ღ★★✿,依法加强项目建设运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ღ★★✿。承担分布式光伏发电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方面应当建立协同配合机制ღ★★✿,依法依规依职责分工加强监管尊龙人生ღ★★✿。

  第三十三条 电网企业及其调度机构应当加强有源配电网(主动配电网)的规划ღ★★✿、设计ღ★★✿、运行方法研究ღ★★✿,明确“可观ღ★★✿、可测ღ★★✿、可调ღ★★✿、可控”技术要求ღ★★✿,建立相应的调度运行机制ღ★★✿,合理安排并主动优化电网运行方式ღ★★✿。

  对于存量具备条件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ღ★★✿,电网企业ღ★★✿、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应当根据产权分界点ღ★★✿,加大投资建设改造力度ღ★★✿,提升信息化ღ★★✿、数字化ღ★★✿、智能化水平ღ★★✿,以实现“可观ღ★★✿、可测白石瞳ღ★★✿、可调ღ★★✿、可控”ღ★★✿,保障分布式光伏发电高效可靠利用和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ღ★★✿。

  第三十四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可独立或者通过微电网ღ★★✿、源网荷储一体化ღ★★✿、虚拟电厂聚合等形式参与调度ღ★★✿,电网企业及其调度机构进行调度应当做到公开ღ★★✿、公平ღ★★✿、公正ღ★★✿,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ღ★★✿。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与用户开展专线供电的ღ★★✿,发电ღ★★✿、用电双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承担输配电费ღ★★✿、系统运行费用ღ★★✿、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ღ★★✿,公平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ღ★★✿。

  第三十五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运后ღ★★✿,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可自行或者委托专业化运维公司等第三方作为运维管理责任单位Z6尊龙凯时官网ღ★★✿。ღ★★✿。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ღ★★✿、有关设备制造供应商ღ★★✿、运维管理责任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调度运行ღ★★✿、网络安全与数据安全等有关管理规定ღ★★✿,并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仅应当按照调管关系接受相应平台的远程调控ღ★★✿,禁止擅自设置或者预留任何外部控制接口ღ★★✿,并加强涉网设备管理ღ★★✿,配合电网企业及其调度机构做好并网调度运行管理ღ★★✿,不得擅自停运或者调整涉网参数ღ★★✿。

  项目投资主体可根据电力用户负荷ღ★★✿、自身经营状况等情况ღ★★✿,按照第五条规定变更上网模式一次ღ★★✿,同时进行备案变更并告知备案机关ღ★★✿,电网企业协助做好接网调整ღ★★✿,项目投资主体与电网企业及其调度机构应当重新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ღ★★✿。

  第三十六条 建档立卡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全部发电量核发绿证ღ★★✿,其中上网电量核发可交易绿证ღ★★✿,项目投资主体持有绿证后可根据绿证相关管理规定自主参与绿证交易ღ★★✿。

  第三十七条 国家能源局依托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和全国新能源电力消纳监测预警平台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信息监测ღ★★✿。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ღ★★✿、电网企业按照有关要求ღ★★✿,及时在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和全国新能源电力消纳监测预警平台报送相关信息ღ★★✿,填写ღ★★✿、更新项目建档立卡内容ღ★★✿。电网企业按照第四条规定做好分类统计和监测ღ★★✿。

  第三十八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ღ★★✿、指导电网企业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ღ★★✿,按季度公布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及消纳情况ღ★★✿,并做好预测分析ღ★★✿,引导理性投资ღ★★✿、有序建设ღ★★✿。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等有关方面反映的问题ღ★★✿,地方能源主管部门要会同电网企业等有关单位及时协调ღ★★✿、督导和纠正ღ★★✿。地方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电网企业对工商业分布式光伏自发自用电量比例进行监测评估ღ★★✿。

  第三十九条 鼓励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开展改造升级工作ღ★★✿,应用先进ღ★★✿、高效ღ★★✿、安全的技术和设备ღ★★✿。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拆除ღ★★✿、设备回收与再利用ღ★★✿,应当符合国家资源回收利用和生态环境ღ★★✿、安全生产等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要求ღ★★✿,不得造成环境污染破坏与安全事故事件ღ★★✿,鼓励分布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为设备回收与再利用创造便利条件ღ★★✿。

  第四十条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ღ★★✿,会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制定适应本省(自治区ღ★★✿、直辖市)实际的实施细则ღ★★✿。

  第四十一条 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ღ★★✿,参照本办法开展离网型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备案管理等工作ღ★★✿。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ღ★★✿,有效期五年ღ★★✿。《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433号)同时废止ღ★★✿。对于本办法发布之日前已备案且于2025年5月1日前并网投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白石瞳ღ★★✿,仍按原有政策执行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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